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洪英,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黄永威,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洪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洪英及其辩护人黄永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5日17时许,陈某在本市观山湖区黔香阁餐馆向被告人杨洪英购买10件(每件6瓶,共计60瓶)飞天茅台酒,并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杨洪英转账人民币220000元(后已将转账的金额撤回)。
后陈某发现该批飞天茅台系假酒,遂于2019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警,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洪英后其到案。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相关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认定价值总计为人民币899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产品辨认(鉴别)表、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陈某、齐某某、谯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辩认、指认现场记录,被告人陈天林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杨洪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洪英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8994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由于被告人杨洪英的行为可视为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在被告人杨洪英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对被告人杨洪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洪英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洪英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同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杨洪英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交易没有完成,受害人撤回了转账,被告人杨洪英没有实际得到酒款;
二、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被告人杨洪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认罪,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构成自首的认定;
三、被告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的行为不再追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洪英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被告人符合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
五、被告系初犯,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小,其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
综合以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洪英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给被告人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159141号,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
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2019年3月15日,杜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洪英,叫被告人杨洪英帮忙其朋友购买飞天茅台酒21件。
后被告人杨洪英为谋取非法利益,从齐某处购买贵州飞天茅台酒10件。
被告人杨洪英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5把该10件假冒飞天茅台酒按照17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了陈某,销售金额合计105000元。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陈某发现杨洪英贩卖的系假酒,遂找杨洪英理论并报警,2019年3月18日,杨洪英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杨洪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散件,证实:2019年3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扣押观山湖区杨洪英从齐某处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茅台酒10件(6瓶装)。
同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涉案批假茅台酒,经核对后执行了扣押。
并制作了相应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涉案的假冒茅台酒10件60瓶。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2019年3月18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案件线索,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奥林花园黔香阁餐馆有人涉嫌卖假茅台酒,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在黔香阁餐馆向杨洪英购买的10件假的飞天茅台酒,经茅台酒打假办予以验证,10件飞天茅台酒(每件6瓶,共计60瓶)均系假酒,并向杨洪英转账220000元人民币(后已将转账的金额撤回),后民警口头传唤杨洪英到公安机关,并对其讯问,杨洪英如实陈述了将从齐某处购买的10件(共计60瓶)飞天茅台酒按照1750元每瓶的价格卖给陈某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9决定立案侦查;
于2019年4月26日对杨洪英拘留。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将被告人杨洪英抓获。
3、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鉴定表及委托书,证实:委托人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委托打假员对涉嫌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并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
经该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的茅台酒与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茅台集团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等,证实:本案涉案的假冒茅台酒侵犯的注册商标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6、指认照片,证实: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洪英指认视频照片中的乔某(谯某);
2019年4月25日杨洪英指认其销售给陈某的10件飞天茅台酒照片;
2019年4月24日,陈某辨认其在杨洪英处购买的十件飞天茅台酒的照片。
7、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洪英向朱某借酒以便应付检查。
被告人杨洪英向谯某支付宝转账10200元。
陈某提供的向杨洪英买酒的转账记录,一张105000元,一张115000元(后已将两笔转账的金额撤回)。
8、受害人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洪英主动向受害人陈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整,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9、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杨洪英有犯罪前科;
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杨洪英在明知自己卖的是假酒的情况下,还将假酒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十分恶劣,有必要对其进行执行逮捕,消除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8月,我的外省朋友委托我在贵阳给他采购茅台酒,我就通过我的一个朋友杜某认识了一名在修文县茅台专卖店工作的杨洪英。
2019年3月12日,我需要购买飞天茅台酒(53度),我就又联系杜某,让他帮忙联系杨洪英,后就以单价1750元人民币一瓶,我当时同意了,并说我需要21件。
2019年3月15日16时,酒已经准备好了,让我到杨洪英在贵阳观山湖区名为“黔香阁食府”的餐馆去拿酒,杨洪英先让我清点酒的数量,当时这批酒只有10件(每件6瓶),杨洪英告诉我说剩余的11件茅台酒要等一个星期才有货,并且当时杨洪英还给了我十件茅台酒的防伪码(每件酒有一个防伪码),我核对无误后就把就把酒装上车了,清点完酒之后我就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杨洪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了两笔款,第一笔转了105000元人民币,是我得到这10件茅台酒的价钱,第二笔转了115000元人民币,这是剩余11件茅台酒的钱(当时这11件茅台酒没有货),在取货的过程中,我发现这10件茅台酒都是2016年、2018年的酒,我就问杨洪英是怎么回事,杨洪英就说我们没新酒,你是杜某的朋友,所以我们就拿仓库的老酒给你,拿完酒我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我还是不放心这批酒,我就找我的一个懂酒的朋友来帮我看,我的朋友帮忙我看这批酒之后,就和我说买到假酒了,我当时就把我转给杨洪英的两笔款(总共220000元人民币)撤销了,钱就又打回我账户了,我就把这10件茅台酒拉回我的仓库了。
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杨洪英,杨洪英当时没说什么,我们就结束通话了,到了第二天,我就去“黔香阁食府”找她,我问杨洪英如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她也不接话,之后我就报警了,逸景派出所就出警到现场,询问我们双方经过,杨洪英当时承认这10件茅台酒是她给我的,而且还承认她是餐馆的老板,派出所登记完之后就告诉我需要向工商部门反映,后面我们联系工商部门之后,工商部门也没有什么处理结果,事情经过就是这个样子。
现在这10件茅台酒已经交到公安机关了。
我不认识谯某和齐某。
杜某在我和杨洪英的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利,他不知道我买的这批酒是假的,因为他一直都给我说杨洪英给他讲的是从茅台专卖店拿的酒。
杜某和杨洪英好像是“亲家”关系,杜某没有参与我和杨洪英的交易,只是喊我和杨洪英联系。
10件60瓶飞天茅台酒我拿去鉴定了,只鉴定了59瓶,因为之前我打开了一瓶叫我朋友帮我看,他发现酒不对,然后我就拿着这10件酒去鉴定,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开过的酒不鉴定,就只鉴定了没开过的59瓶。
2、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杨洪英微信联系齐某是否认识卖茅台酒的人,并介绍杨洪英去找谯某,也告知了杨洪英谯某的酒是高仿的飞天茅台酒,并告诉了杨洪英酒的价格。
杨洪英需要10件酒,但是谯某说他在贵阳只有三件,我就让谯某被三件就方在奥林诊所里面,后谯某又从茅台镇拿来7件茅台酒,凑齐了10件飞天茅台。
杨洪英在谯某处购买了10件茅台酒,600元一瓶,每件有6瓶,谯某告诉过齐某这个飞天茅台酒是高仿的。
在杨洪英于谯某交易的过程中,齐某没有好处和分成。
齐某还帮忙联系朱某,在朱某处借真的飞天茅台以应付工商部门的检查。
3、证人谯某(乔某)的证言,证实:齐某在谯某处拿过4次高仿飞天茅台酒,齐某介绍杨洪英给谯某,说杨洪英需要10件酒,齐某有三件,让谯某帮忙凑7件,以谯某的名义卖给杨洪英,并帮忙齐某代收钱。
送酒过后杨洪英通过支付宝向谯某转账10200元。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洪英找到朱某,在朱某处借了一件茅台酒给杨洪英,以应付工商部门的检查。
2019年3月19日,朱红接到了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朱某于杨洪英是初中同学,在此之前杨洪英没有买过茅台酒,只是卖的茅台镇的散酒。
在杨洪英被拘留后,齐某告诉朱某的老公,杨洪英买茅台酒是齐某牵的线。
5、证人倪某(餐馆的股东之一)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16日16时许,有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到店里,该男子与杨洪英在交谈,过了一会儿,那名男子就和杨洪英开始把之前送到店里的几件白酒搬到男子车上,搬完后男子就开车走了。
店里面没有这样卖过酒,这是倪某第一次见到杨洪英卖酒。
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的一天,陈某打电话给杜某,叫杜某给他找一点茅台酒(20件),找到酒成交后以20元一瓶的提成给杜某。
后杜某就联系到杨洪英,杨洪英说她有10件茅台酒,之后杜某就让杨洪英与陈某对接,陈某在杨洪英处卖到了茅台酒。
后陈某打电话给杜某说酒是假的,,陈某没有支付杜某每瓶20元的介绍费,杜某不知道杨洪英卖的是假酒。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有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和两名警察到店里询问杨洪英的情况,并登记了杨洪英的基本信息,杨某文杨洪英是什么问题,杨洪英说是酒的问题。
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警察来到店里,询问杨某一些杨洪英的情况,并口头传唤杨某至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还证实杨洪英平时在朋友圈里面发一些卖酒的信息,卖的是茅台镇的就,但是在此之前杨洪英都没有在店里卖酒,其卖酒的频率不算高,庭杨洪英说了三次左右。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的一天,有一名男子称齐某让他把三件酒放在李某的诊所(奥林诊所)里面,过了两三天才知道是飞天茅台酒,李某询问齐某是谁的酒,是不是真的,齐某让李某不要乱讲,李某不知道是谁的就,还以为是齐某。
2019年3月14日齐某给李某打电话,叫李某把飞天茅台酒带到黔香阁餐馆交给杨洪英,到了之后没有见到杨洪英,看见前台的倪某,就说三件酒是杨洪英的叫倪某看一下。
四、被告人杨洪英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3月9日左右,我的亲家杜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助他的朋友,杜某说他朋友陈某需要购买飞天茅台酒21件,我问了我一个卖酒的同学,她说没有货。
我就和我的亲家杜某说现在没有茅台酒了,然后之后几天杜某一直打电话给我,我就问杜某多少钱卖个他朋友,杜某说先和陈某沟通一下,沟通好以后,杜某说不开发票可以按照1750每瓶的价格在我这里购买,杜某一直在请求我帮助他的朋友,于是我就答应了杜某。
后面我就联系了齐某,问齐某有没有飞天茅台酒,齐某就问我要哪种,一种是600元一瓶的高仿,一种是1200元一瓶的高真,我就问齐某600元的和1200的有什么区别,齐某就说600元一瓶的是高仿假酒,1200元一瓶的一般人喝了和看了也辨别不出真假来,我就知道1200元一瓶的也是假的茅台酒。
然后我就给齐某说需要21件1200元一瓶的飞天茅台酒,齐某就说只有10件,先给对方10件。
我就给杜某将这个飞天茅台酒是1200元一瓶,并且告诉他这个酒是我找齐某拿的,只有十件,我就问杜某要不要,杜某就说他去联系买家。
过了一会,杜某就打电话告诉我,已经和买家陈某联系好了,1750元一瓶飞天茅台酒,至于中间的差价杜某给我说他现在手头紧,需要还信用卡,需要这笔钱,问我咋个分,我就说你现在需要这笔钱,你先用,是你联系的买家,利益我不要。
到了2019年3月15日,齐某就打电话给我,告诉我飞天茅台酒已经送到黔香阁餐馆这点了,喊我收货,当时是一个乔某的送来的,开了一辆黑色的奔驰车(齐某先喊人送了3件到黔香阁,乔某送了7件)。
我把十件飞天茅台酒收了以后,就给杜某打电话,喊他通知陈某来拿酒,过了一个多小时,陈某就来到了黔香阁餐馆,他清点完酒后,就把十件飞天茅台酒按照1750元一瓶的价格把105000元转账到了我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79),又把剩下11件飞天茅台酒的115000元也转账到了我的农行卡上,当时钱并没有到我的账户上,我就喊餐馆的七叔帮着把这些酒搬到陈某开的一辆城市越野车车上,然后陈某就开车走了,我也就回到了黔香阁饭店,之后我还给杜某打了个电话,说酒已经拿给陈某了,钱没有收到,杜某说有我在这里抵起的,你还怕收不到钱,我说那么好嘛,相信你嘛。
2019年3月16日中午13时至14时之间,当时我在黔香阁餐馆,陈某就带着两个人到了黔香阁餐馆,陈某说那两个是购买酒的人,说我买给他的酒是假的,要求我一赔十给他200万,我还打电话给杜某,喊陈某和杜某说,我说我为什么要赔给你呢,我又没有卖假酒给你,如果你觉得我卖的假酒,你可以报警,陈某就报警了。
过了一会,来了两个警察,将我们的信息登记并且问了我,我和警察说,我钱也没有收到,都是朋友喊帮忙的,他说我的酒有问题,昨天拖走以后没有说有问题,今天来说有问题,陈某说这个酒就是有问题,我说这个酒也不是我生产的,然后陈某就带着买他酒的男子就走了,警察也离开了。
2019年3月17日早上我来到了黔香阁餐馆里面,我就给杜某打电话讲这个事情,杜某说他来约陈某私了。
陈某就说赔10万元给他,他就不上诉我们,我就说没钱,要问齐某,我和齐某说了之后,我齐某说这个人是敲诈,不行这单就不要了。
最终结果还是没有和陈某谈拢,后来我和齐某就去会展城派出所报案,报陈某敲诈勒索,会展城派出所的警察和我说我没有手续,不能立案,然后我就回到黔香阁餐馆了。
齐某就说找个律师咨询哈,我就到了茅台大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找了一名律师,咨询了一些问题,但是也没有什么结果,律师建议我们尽量私了。
后来乔某就说拿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放在黔香阁餐馆,假如有相关部门来查,证明我们餐馆里面还有真的飞天茅台酒。
齐某就打电话给朱某,向她借了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2019年3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我就和杨某到了云岩区金狮小区顺海组团朱某家楼下,朱某家老公就拿了一件飞天茅台酒给我和杨某,这件酒现在还在我的车上。
到了2019年3月18日,警察打电话给我口头传唤我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我就打电话给杜某,问他有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他说没有,我就和我姐杨小岑从白云区家中开车到银监局找到了杜某,在车上我就和杜某说这个事情有点严重,不要乱讲,我和杜某商量,到了公安机关不要说酒是在齐某那里买的,就说是在2018年酒博会购买的,到了观山湖分局门口,我下车后,杜某就把我的车开走了。
飞天茅台酒官方价格是1499元一瓶,市面上一般都要超过1800元一瓶,我按1750出售的话,我可以得到33000元的利润,但是陈某支付的钱还没有到我的账户上,我没有给齐某付款,我付给了乔某定金人民币10200元。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洪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材料、授权书、产品鉴别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记录本、辩论笔录、陈某、齐某某、谯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杨洪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89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杨洪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缴纳罚金四万五千元,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洪英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洪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洪英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洪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茅台酒共计十件(60瓶)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