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49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江南印象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三大街1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喆,经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江南印象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