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52号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强、沈培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邵闻竹,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闻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