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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等与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959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等与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深圳市尚仕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59号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畅兴大道东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谢燕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慕澜,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赖卫勤,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八路10号第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成芳。

被告:深圳市尚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269号诺铂广场306。

法定代表人:丁晓芳。

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深圳市尚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7××××.6、名称:灯(花满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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