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6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爱心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高梅。
原告上海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爱心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王时钰人民陪审员 谭伟坡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