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28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城区正泰文化用品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门副食品市场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AG2UK7U。
经营者:陆姚青。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城区正泰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