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9060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华龙家电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街3号楼49号。
经营者:陈六一。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华龙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