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号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诸美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宋旭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彬,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岩泰来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印山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军。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岩泰来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另外,原告也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