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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振洲模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振洲模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余姚市振洲模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28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振洲模配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郭相桥村石板桥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06290403XJ。

法定代表人:陈振洲,职务不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振洲模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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