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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玲与瑞安市鑫旺针车行、浙江龙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94号之二
案件名称林小玲与瑞安市鑫旺针车行、浙江龙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小玲;瑞安市鑫旺针车行;浙江龙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94号之二 原告:林小玲,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鑫旺针车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村镇前大道44号。

经营者:陈海琴,该车行负责人。

被告:浙江龙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兴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玲与被告瑞安市鑫旺针车行、浙江龙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小玲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小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小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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