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848号之一 原告:贝加甘滕布林克灯具公司(BEGAGantenbrink-LeuchtenKG),住所地:德国,门登58708,亨讷布什1号(Hennenbusch1,58708Men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布鲁诺.甘滕布林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友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邵家渡3号。
法定代表人:章友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芬,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海,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贝加甘滕布林克灯具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友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贝加甘滕布林克灯具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加甘滕布林克灯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加甘滕布林克灯具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贝加甘滕布林克灯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