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7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凝思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黄务洋村天鸿创业园11幢2楼公共区域103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晓晓,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凝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