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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56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与望湖西路交口(北京华联生活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lO0322803826C。

法定代表人:朱亦军。

本院在执行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60元(其中经济损失24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案件执行费2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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