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二道区阁阁食杂店,经营场所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5栋5门114室。
经营者:宁成全,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道区阁阁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吉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道区阁阁食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500元。
”法律文书于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