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31号 原告:林凤琼,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天卓曼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金属区A-103。
经营者:徐安帮。
原告林凤琼与被告武侯区天卓曼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林凤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凤琼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