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真娣,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东朋国际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望梅园30栋302。
法定代表人:吴欣,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吴欣,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智居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盛户村苏巷北面横路西4号。
投资人:陈真娣。
原审被告:苏州高新区申凯达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镇金苑路3号经营者:刘迎兵。
上诉人陈真娣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东鹏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东朋国际厨卫有限公司、吴欣、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智居陶瓷厂、苏州高新区申凯达水暖经营部(以下简称申凯达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真娣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相关涉嫌侵权的行为发生在广东省潮州市,陈真娣住所地也在广东省潮州市辖区,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佛山东鹏公司认为申凯达经营部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且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
申凯达经营部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辖区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级别管辖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佛山东鹏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真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陈真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