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771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怀仁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广新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天津日报大厦印务楼(传奇大厦)。
经营者:陈东波,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广新烟酒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