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46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金丰装饰装璜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88号(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B区1003号)。
经营者:郭瑞国。
被告:温州市中鹿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泰新街340号(第3层)。
法定代表人:周建利。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金丰装饰装璜材料商行、温州市中鹿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