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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景泉与深圳市欧特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9号
案件名称魏景泉与深圳市欧特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景泉;深圳市欧特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特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隔圳东路51号信利丰工业村2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雨生。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深圳市欧特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魏景泉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景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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