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特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隔圳东路51号信利丰工业村2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雨生。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深圳市欧特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魏景泉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景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