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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3053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欢乐畅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0537号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欢乐畅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六层604。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谢晋,男,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欢乐畅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欢乐畅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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