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2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阁润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栋8楼3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四川阁润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已其与四川阁润茶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四川阁润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