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39号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片区3号楼22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平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一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范坤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