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67号 原告:赵梦林,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三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张萍。
原告赵梦林与被告环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赵梦林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梦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环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梦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梦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