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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陆金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144号之三
案件名称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陆金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陆金红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44号之三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金红,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陆金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变更为10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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