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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少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4刑初55号
案件名称吕少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少锋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4刑初5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锋,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吕某锋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潮南区胪岗镇胪岗居委第一杆村道路边的切纸工场内,利用工场的切纸机、压痕切线机对假冒“CREED”“Innisfree”品牌的化妆品商标标识进行加工、切割。

同日,执法部门依法对被告人吕某锋的切纸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CREED”注册商标标识16,000个、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标识9800个,以及全张切纸机1台、压痕切线机2台,抓获被告人吕某锋。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吕某锋在值班律师张灿虹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锋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和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吕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发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拍照,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汕头市潮南区打假联合执法大队抓获经过说明,胪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埃罗尔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证实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锋涛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鉴于被告人吕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吕某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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