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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执1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0执1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洪湖市新堤玉沙路。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之间侵犯商标权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鄂10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在湖北省洪湖市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8)鄂10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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