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0执1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洪湖市新堤玉沙路。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之间侵犯商标权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鄂10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洪湖市新堤世秀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在湖北省洪湖市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8)鄂10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