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1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古登堡铝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古登堡铝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