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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83号
案件名称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83号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南路7号院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广安路西33号。

负责人:杜光旭。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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