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83号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南路7号院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广安路西33号。
负责人:杜光旭。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