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5号之一申请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B2035室。
法定代表人:俞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阳美年健康体检门诊部,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叉路口柏林国际大厦9栋1单元5层0005005号。
投资人:罗平。
申请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美年健康体检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阳美年健康体检门诊部开设于邵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82012050000666637的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阳美年健康体检门诊部银行存款5100000元(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82012050000666637)或者查封、冻结邵阳美年健康体检门诊部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