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代表人:吴哲源(CHITYUENWOO)。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诗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纪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