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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纪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纪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纪诗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代表人:吴哲源(CHITYUENWOO)。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诗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纪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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