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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牟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100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牟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牟晓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100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晓荣,女,汉族,1965年4月28日,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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