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2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经济损失调减为1万元。
2020年1月14,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