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10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民,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系原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内斯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110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M。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内斯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