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254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滔仔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学园路6号1楼002铺。
经营者:冯灿钧,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滔仔商店(经营者:冯灿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