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恢45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瑞满百货便利店、杨瑞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瑞满百货便利店,杨瑞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瑞满百货便利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3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恢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1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