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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磊与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854号
案件名称周斌磊与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斌磊;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54号原告: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原告周斌磊与被告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日立案。

原告周斌磊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斌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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