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93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弘阳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西部商城)太平洋安防专业市场贰层2A26、27号铺位,注册号500901600180815。
经营者陈耿思,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弘阳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