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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鲍伯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1454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鲍伯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鲍伯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45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盟,男,1988年5月5日出生,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鲍伯民,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新**。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伯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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