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42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8-2。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征,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家全,男,1954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