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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娇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11619号
案件名称广州娇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娇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凤霞;广州市仙闻贸易有限公司;杨雪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11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娇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大院****自编**。

法定代表人:周伟燕,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欧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尚明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和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自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凤霞,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自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仙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中新大厦**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雪,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娇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娇洛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欧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倩公司)、孙凤霞、广州市仙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闻公司)、杨雪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娇洛诗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

2.判决确认仙闻公司与欧倩公司之间的涉案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3.判决确认涉案商标权归娇洛诗公司所有;

4.判令被申请人将涉案商标变更登记到娇洛诗公司名下;

5.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具体理由:1.涉案商标是娇洛诗公司委托杨雪以仙闻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权属应归娇洛诗公司。

涉案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娇洛诗公司的名称相同,涉案商标的设计是由娇洛诗公司的股东孙凤霞设计的,台湾注册的商标为娇洛诗公司所有,涉案商标的申请费用由法定代表人周伟燕直接转账支付给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娇洛诗公司也曾发邮件要求签订《借用公司名称申请商标的协议》,2016年签订的《股东协议》已约定了涉案商标的归属,以上都可以印证涉案商标权真正归属于娇洛诗公司。

2.涉案商标由娇洛诗公司设计并长期经营使用,娇洛诗公司一直要求将商标权变更回公司名下。

娇洛诗公司股东之一的孙凤霞与娇洛诗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在经营上发生矛盾后,与欧倩公司、仙闻公司、杨雪恶意串通转让涉案商标,严重侵害了娇洛诗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二审法院片面孤立地分析证据,导致认定错误,请求依法纠正。

欧倩公司、孙凤霞、仙闻公司、杨雪未答辩。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再审,不符合的,依法驳回申请。

本案系商标权属纠纷。

注册商标权依法经核准注册产生。

商标注册证、核准公告、变更登记等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若当事人主张商标局核准授予商标权的注册人并非真实商标权人的,须举证证明实际权利主体情况。

本案,涉案商标申请人、核准注册人为仙闻公司,后以转让方式变更登记注册人为欧倩公司,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公告内容均反映该事实。

娇洛诗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实为其委托杨雪以仙闻公司名义申请,据以认为商标权属归娇洛诗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13年2月22日,早于娇洛诗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4月2日,也就是说娇洛诗公司法人主体尚不存在时,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娇洛诗公司所称委托申请商标的事项,并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如其陈述存在委托,由于仙闻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义务并非当然由委托人享有。

再次,仙闻公司于2016年8月7日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娇洛诗公司使用,该商标许可合同印证了娇洛诗公司知晓并认可商标权人为仙闻公司。

最后,周伟燕个人转账是否系支付涉案商标申请费用,涉案商标是否由孙凤霞设计,对此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然而即便孙凤霞设计了商标,由于此时娇洛诗公司并未成立,而相关人员也未约定设计成果后续的归属问题,故设计行为并非享有商标权的法定事由,同理,商标申请费由谁支付,也并非认定商标权归属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娇洛诗公司并无有效证据和理由推翻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明,其商标权归属于娇洛诗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正确。

综上,娇洛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娇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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