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02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多丽服饰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社区南山村正巷**102会信用代码:×××387Y。
经营者:伍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多丽服饰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与人民陪审员马敏、马利红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