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391号原告:沈应得,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泳,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湖方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东方御花园****。
法定代表人:金立生。
原告沈应得与被告建湖方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沈应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沈应得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沈应得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应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