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5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王笑凯手机大卖场,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振兴路与京九路交叉口往东50米路南。
经营者:王孝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王笑凯手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