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232号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龙溪街道金山路**中渝都会首站**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J2TYX5。
法定代表人:刘鑫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然,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贵维餐饮店,,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万寿福居(公租房)**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6RGJ1X。
经营者:田贵维。
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贵维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