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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仁春百货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07号之一
案件名称2507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仁春百货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仁春百货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07号之一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官山背工业区金福路**/div>法定代表人:吕金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宇霞,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仁春百货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百货区E308-2商铺。

经营者:谢仁春。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仁春百货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仁春百货销售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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