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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瑞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执保15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瑞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157号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3305012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SAMUELSSONOLAMAGNU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公路北侧西樵轻纺城锦纶街****/div>法定代表人: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珠,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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