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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申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申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申芝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8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申芝,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文化艺术用品城西沿街**。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申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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