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1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1。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市静雅轩茗茶行,经营场所曲阜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临街**。
经营者:陈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曲阜市静雅轩茗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