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124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23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登君,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登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