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741号之二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豆土塆组。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以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